南京市2023年优抚标准主要涉及抚恤金、护理费和生活补助的调整,具体如下:
一、抚恤金标准调整
残疾军人及士官抚恤金 提高无工作单位且无固定收入的残疾军人残疾抚恤标准,同时调整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及因患精神病被评定为五级至六级残疾等级的初级士官、义务兵护理费标准,调整依据南京市2023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159,659元)和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154,206元)。
烈士遗属及军人遗属抚恤金
提高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
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金
对1954年11月1日前入伍、2023年8月1日前未享受定期抚恤的农村籍退役士兵,60周岁以上(含)每人每年补助688元。
二、生活补助标准调整
复员军人及参战参试人员补助
提高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定期定量生活补助标准。
烈士子女生活补助金
对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前未享受定期抚恤的烈士子女(含平反人员子女),每月补助760元。
三、执行时间
2023年7月1日起:
上述调整正式实施,具有多重身份的抚恤对象按就高原则享受。
四、其他说明
无固定收入者的抚育费标准:可参照当地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的20%-50%确定。
优抚对象范围覆盖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农村籍退役士兵等群体,具体标准以附件1-4为准。
以上信息综合南京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及相关部门发布的通知整理,调整依据为江苏省及南京市最新政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