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电摩新规定主要涉及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的管理要求,具体如下:
一、车辆登记与证件要求
登记与牌照 需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并悬挂号牌,且号牌、行驶证与车辆一致。
驾驶证要求
- 驾驶电动轻便摩托车需持有F证及以上摩托车驾驶证;
- 驾驶电动摩托车需持有E证及以上摩托车驾驶证。
二、安全设备与规范
安全设备
必须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制动、鸣笛、灯光及夜间反光装置,且性能达标。
安全装备
驾驶人和搭乘人员需佩戴符合国标的安全头盔。
三、交通行为规范
基本要求
遵守交通信号,不逆向行驶、不闯红灯、不占用人行道,骑行时保持车距。
禁止行为
- 拼装、改装、加装电动自行车;
- 未悬挂号牌或故意遮挡号牌;
- 驾驶时拨打手持电话、浏览电子设备、吸烟等妨碍安全的行为。
四、处罚措施
罚款标准: 违法行为将处以30元至50元罚款,拒不接受处罚可扣留电动自行车。 责任划分
电动摩托车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按机动车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五、其他特殊要求
电动三轮车:
载重货三轮等需悬挂黄牌,驾驶员需持有驾驶证,按机动车管理。
新国标车辆:
最高设计车速≤25公里/小时、电机功率≤400W、整车质量≤55kg的电动自行车无需驾驶证,但需符合新国标。
以上规定自2024年9月1日起实施,旨在规范电动交通工具管理,降低交通事故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