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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情理相结合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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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理与情理相结合的名称,可以从以下角度进行概括:

核心关系表述

- 互补性:

法理提供法律规范,情理体现社会道德,二者共同维护社会秩序;

- 平衡艺术:法官需在法律公正与社会情感之间寻找平衡点。

应用场景延伸

- 纠纷解决:

如家庭遗产纠纷中,通过情理化解矛盾,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 社会治理:适用于需要兼顾法律约束与道德教化的社会矛盾。

理论价值升华

- 司法实践:

法官通过合理解释法律,兼顾公众情感认知与道德期待;

- 社会治理:这种结合模式符合新时代“以人民为中心”的治理理念。

总结:法理与情理的结合不仅是法律实践的必要手段,也是社会治理的重要理念,其核心在于通过法律规范与社会情感的互动,实现公平与正义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