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理与情理相结合的名称,可以从以下角度进行概括:
核心关系表述 - 互补性:
法理提供法律规范,情理体现社会道德,二者共同维护社会秩序;
- 平衡艺术:法官需在法律公正与社会情感之间寻找平衡点。
应用场景延伸 - 纠纷解决:
如家庭遗产纠纷中,通过情理化解矛盾,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 社会治理:适用于需要兼顾法律约束与道德教化的社会矛盾。
理论价值升华 - 司法实践:
法官通过合理解释法律,兼顾公众情感认知与道德期待;
- 社会治理:这种结合模式符合新时代“以人民为中心”的治理理念。
总结:法理与情理的结合不仅是法律实践的必要手段,也是社会治理的重要理念,其核心在于通过法律规范与社会情感的互动,实现公平与正义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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