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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生育津贴2023年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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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2023年生育津贴的新标准如下:

生育津贴标准

生育津贴按日计算,日标准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工资数额除以30.4计算。

妊娠不满12周终止妊娠,享受15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12周至不满16周终止妊娠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16周至不满28周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正常生育或妊娠满28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

特殊情况下的生育津贴增加

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分娩时实施输卵管结扎术的,增加14天的生育津贴。

女职工晚育(年满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增加30天的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的发放

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4乘以生育津贴发放天数。

如果女职工的工资高于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则按照女职工的工资来计算生育津贴;如果低于,则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来发放。

其他相关规定

属于机关和全额拨款、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女职工,由单位发放本人薪资,如本人薪资低于生育津贴的,差额由生育保险基金补齐。

属于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女职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生育津贴,所发生育津贴低于本人薪资的,差额由单位补齐。

统筹区域外转入的女职工,其转入前后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期限可以连续计算,连续缴费不足6个月生育的,其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

这些规定为天津市女职工在生育或终止妊娠期间提供了明确的经济支持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