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的征税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及相关规定,主要涵盖以下内容:
一、征税范围
矿产品 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和有色金属矿原矿。 - 原油:
天然原油,不含人造石油;
- 天然气:专门开采或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暂不包括煤矿生产的天然气;
- 煤炭:原煤,不含洗煤、选煤及其他煤炭制品;
- 其他非金属矿原矿:井矿盐、湖盐、海盐等,不含盐类加工品;
- 黑色金属矿原矿:用于冶炼的金属矿石原矿;
- 有色金属矿原矿:用于冶炼的金属矿石原矿。
盐 包括固体盐(海盐、湖盐、井矿盐)和液体盐(卤水)。
二、不征税范围
进口资源:
不征收资源税;
非应税产品:如天然气(煤矿生产)、选矿产品(部分情况下)等;
自用免税:纳税人自用应税产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不缴纳资源税。
三、补充说明
特殊情形:
减征:从低丰度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20%资源税;
免征:开采原油运输过程中的原油、天然气,煤炭开采企业抽采的煤成(层)气等;
计税依据:
- 原矿按重量或体积计征;
- 加工产品按综合回收率折算原矿数量计征。
以上范围综合了《资源税法》及实施细则,确保对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和税收调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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