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的征税对象是 在我国领域及管辖海域从事应税资源开发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具体包括以下五类资源:
能源矿产 - 原油、天然气、页岩气、煤、煤成(层)气、油页岩、油砂、天然沥青、石煤、地热等。
金属矿产
- 黑色金属矿原矿(如铁、铜、铅等)和有色金属矿原矿(如铝、锌、金等)。
非金属矿产
- 包括矿物类、岩石类、宝玉石类等(如石膏、砂石、宝石等)。
水气矿产
- 二氧化碳气、硫化氢气、氡气、氢气、矿泉水等。
盐类
- 固体盐(如食盐、岩盐)和液体盐(如海水淡化产生的盐)。
补充说明:
纳税人包括开采、生产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进口、批发、零售环节不缴纳资源税。- 煤炭以原煤为征税对象,不包括洗煤、选煤等制品。- 资源税通过调节资源级差收入,促进资源合理开发与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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