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浪费"的具体定义包含以下要点:
主体范围 仅针对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过程中的行为,不涉及私人活动。
行为特征
- 不必要的公务活动: 指未按照规定程序审批或超出实际需要的公务行为,如重复会议、不必要的差旅等。 - 超出规定范围/标准
后果要求
行为需给国家和社会造成损失,如资源闲置、财政浪费、环境污染等。
注意:
条例强调"违反规定"是构成浪费的必要条件,且需结合具体行为是否导致损失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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