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程序正义的名言,综合权威资料整理如下:
一、经典法律格言
1. “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
这句话是程序正义的核心理念,强调司法过程需公开透明,确保公众能够监督和理解判决结果。
二、法律实践中的权威论述
1. 罗翔在《法治的细节》中提到:“人类不可能寻找出完美的实体正义,所以,在法律中,程序正义要高于实体正义。”
该论述阐释了程序正义在法律体系中的优先地位,认为程序的公正性更能保障实体正义的实现。
2. 美国大法官道格拉斯强调:“正是这种程序决定了法治和随心所欲或反复无常的人治之间的大部分差异。”
该观点突出了程序正义对维护法治稳定的关键作用。
三、程序正义的保障要素
1. 公平性要求:裁判者需保持中立,全面听取双方意见,避免偏见。
2. 透明性原则:裁判过程应公开,实现“实质上的公开”,增强公众对司法的信任。
3. 平等适用:无论当事人背景如何,均应一视同仁,保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四、程序正义的争议与反思
部分学者指出,程序正义可能导致“漏网之鱼”,但为避免错杀无辜,程序的严格性比结果更为重要。另有观点认为,程序正义是社会治理的必要成本,但需平衡效率与公正。
注:以上内容综合了英美法系传统与现代法学理论,既强调程序的独立价值,也兼顾实体正义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