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在特定情形下有权申请更换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被告若认为受理案件的法院无管辖权,可以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例如,案件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但被起诉到原告住所地法院,或者案件属于专属管辖但被起诉到无专属管辖权的法院等情况下,被告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会对管辖权异议进行审查,若异议成立,案件会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从而达到类似“换法院”的效果。
此外,如果审判人员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当事人也可以提出申请更换审判人员。被告可以通过申请回避、上诉或申请再审等方式,让上级法院重新审理此案。
需要注意的是,被告申请更换法院必须符合法律所规定的条件及程序,不能随意提出申请。被告需要在法定的时间范围内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据及理由来支撑自己的主张。法院也会对被告的申请进行严格的审查,如果发现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可能会驳回被告的申请。
综上所述,如果被告认为受理案件的法院无管辖权,或者存在其他法定情形,可以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或申请更换审判人员,以期将案件移送至更为适宜的法院进行审理。但被告必须依法依规按照相应的程序来操作,并提供充分的证据和理由来支持自己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