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中的塑化剂目前没有统一的判定标准,但我国已通过立法和监测措施进行管控。具体如下:
法律禁止使用 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塑化剂(非食品原料、非食品添加剂)被明确列为禁止添加的物质,2011年台湾塑化剂事件后,我国进一步将其纳入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清单。
残留限量标准
- 食品接触材料迁移限量: 如DEHP(邻苯二甲酸二乙二醇酯)从塑料包装迁移到食品的限量标准为1.5mg/kg; - 其他食品中的限量
检测与溯源 - 采用气相色谱-质谱联用(GC-MS)等先进技术检测食品中的塑化剂残留,满足限量标准要求;
- 通过《食品中邻苯二甲酸酯的测定》(GB/T21911-2008)等国家标准,结合食品接触材料迁移限量,判断塑化剂来源。
国际标准缺失
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等尚未制定酒类等食品中塑化剂的标准,我国也缺乏统一的国家标准,需依赖风险评估和监测数据制定管理措施。
总结:
我国通过立法禁止使用、设定残留限量、加强检测和溯源,形成多层次管控体系,但国际标准缺失和塑化剂来源复杂仍需持续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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